录取规则
广西艺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凡填报我院本科专业(含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高考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院自行划定并公布。广西考生分数线在我院招生资讯网页公布,外省考生分数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不分文理科),参考外语等相关科目成绩,以及德、智、体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我院2014年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不同专业类别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本科音乐表演(演唱、演奏、流行音乐、民族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的外省考生,录取时按专业主科成绩(参考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二、本科美术学(美术史论、美术理论与批评)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7:3的结构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含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戏剧影视文学、舞蹈学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的结构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三、本科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艺术商务)、美术学(文化艺术管理)、艺术史论、风景园林、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考生,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其中,报考风景园林、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外省考生,如考生高考所在省对这些专业的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另有规定的,按考生高考所在省规定执行。

四、凡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的考生,优先录取。

五、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音乐学)专业,参加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类别考试的,广西考生按照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外省考生按照专业主科成绩(参考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参加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奏)专业类别考试的,广西和外省考生均按照专业主科成绩(参考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六、广告学(广告策划)本科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考生(我院按照艺术类培养),录取时按照各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高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七、本科专业除以上第一至第七款的专业(方向)以外,其余专业(方向)按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八、对专业考试成绩名列前茅的优秀考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广西艺术学院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其文化分达不到该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经所在省级招生办同意,可给予文化分线下30分投档、录取。

(一)广西考生:

1.广西考生报考我院按专业总分排序录取的专业,在所属考试类别中排名前三名且总分不低于255分(满分300分)者;

2.广西考生报考我院按专业主科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在所属考试类别中排名前三名且主科成绩不低于160分(满分180分)者。

(二)外省考生(不含广西考生):

1.外省考生报考我院按专业总分排序录取的专业,在所属考试类别中排名前三名且总分不低于255分(满分300分)者;

2.外省考生报考我院按专业主科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在所属考试类别中排名前三名且主科成绩不低于200分(满分225分)者。

3.以上排名是指所有外省考生(不含广西考生)统一排名。

九、报考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十、以上录取原则如与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时,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及成绩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