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录取规则

五、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区、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艺术类专业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格生源情况,按照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调档名单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安排专业时,仍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总分相同时,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第十七条 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在内蒙古,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不限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定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 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保送生的录取按照学校2013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高考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者,首先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投档至我校后,根据该专业方向的文理总计划数,参照湖北省招办2013年对于社会体育专业投档成绩的计算方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不区分文理(即文理兼招)。
第二十二条 2013年,我校与新疆地矿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广西海森特重工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报考该定向计划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考生,除在录取分数上执行定向政策外,其全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杂费除外)由定向单位提供,可享受由定向单位设立的定向奖学金。定向学生毕业后必须到相应定向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民考汉考生在参加高考时必须用汉语言答卷。预科生高考时填报专业志愿;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社会需求及相关专业行业标准,录取时对报考我校社会体育专业和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将考虑身高因素。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