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院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本科在第三批录取,专科在第四批(二)录取。具体各层次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招生。

  第十条 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不提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学生不受外语语种限制,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