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陇东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陇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陇东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陇东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及英语单科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均承认全省专业联考成绩。

2、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在录取时对高考单科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如汉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对语文、英语成绩有要求,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经济学专业对数学成绩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在各省级招办指定的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