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体制
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录取原则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我院投档条件的前提下,专业志愿优先,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高考总分偏低、不服从专业调剂及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在录取时,若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则依次以英语、数学、语文成绩作为参考成绩进行排名按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条 调档比例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
第十一条 专业分配
相同专业志愿考生成绩优先,在招生计划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
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调剂到未额满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院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调剂到未额满专业。
第十二条 高考加分
原则上同意各省级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将以加分、降分后的分数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
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教学,改学英语。
第十四条 应、往届生,男、女性别要求
录取时,在各省级招办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不设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考生不良行为记录参考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中记录的不良行为(如不诚信行为等)将作为我院是否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
美术类专业:湖北、江西、浙江省考生,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美术类联考成绩,专业考试合格者,须同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计分方法执行各省级招办美术类考生录取政策。
非美术类艺术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湖北省考生须参加“湖北省2014年艺术类非美术专业校际联考 (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专业考试合格者,须同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湖北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2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烹饪与营养教育(本科)和烹饪工艺与营养(专科)专业属湖北省自主招生试点专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只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照湖北省招办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八条 我院今年继续开设会计学、金融学试验班,在填报了本科会计学(注册会计师)、金融学专业的考生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进行考研及综合能力培养等试点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