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资助
广州航海学院奖励资助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以下两项同时满足者,取高值一项奖励)
(1)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奖励10000元。
(2)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广东省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学校投档线20分、30分、40分,且总分排在所录取专业学生前二名的(文理兼招专业各取第一名),学校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8000元。
2、综合奖学金: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20%左右。
3、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
4、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奖励航海类专业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名奖金1500元。
5、学校航海奖学金:从学校评选的三好学生中推荐产生,用于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金额为10000元/人·年。
6、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秀,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的评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的评定。
7、社会奖学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在校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6000元/学年。
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人·年)。
3、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社会助学金。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