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资助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奖励资助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四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本、专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 “爱心助学,扶贫帮困”爱心基金,扶助贫困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