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资助
湖南警察学院奖励资助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条 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共四个等级校级奖学金,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等个人综合奖励项目和“立功、嘉奖、通报表扬”等个人单项奖励项目。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对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经本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由其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章,可由政府代章)和《湖南警察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由学校研究确定贫困等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校级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必须通过贫困生认定。

第四十三条 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校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位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