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143年悠久历史,前身校福建船政学堂被誉为“中国第一所高等实业学堂”。2006年12月,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学院性质、办学地点

  1. 学院全称: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0866)

  2. 办学性质:公办

  3. 层次:大专

  4. 学制:三年

  5. 学院地址:

  北学区: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80号

  南学区: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116号

  排下学区:福州市仓山区排下

  第二条  录取方法、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收费标准

  1、采取志愿优先,分数排队,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报考我院的考生,专业安排将根据“专业清”模式,即按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对第一专业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按专业顺序递补。

  3、体检要求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录取。报考我院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体检特殊要求:报考航海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身高在1.65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均在5.0以上,或者一眼达4.9、另一眼达5.1,无色盲色弱,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报考轮机工程专业的考生要求身高在1.55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者一眼达4.7、另一眼达4.9,无色盲色弱,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

  4、除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煤矿开采技术、矿山地质、矿山机电专业只收男生外,其它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5、外语语种要求: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安排教学。

  6、招生计划数以当地招生办公布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2009年招生计划本。

  7、学费标准:软件技术(WEB应用开发方向)专业每学年9000元,其余专业每学年6000元。

  8、煤矿开采技术、矿山地质、矿山机电专业与龙岩市煤炭管理局、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开展联合办学,面向福建省考生招生(只招男生),以上专业的学生入学报到后与联合办学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享受联合办学单位提供的学费和专业奖学金。学费由联合办学单位全额提供,学生在校期间除与其他专业学生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学校的奖助学等方面的待遇外,联合办学单位每学年还分别为以上三个专业按学生人数的比例设置专业奖学金,其中:一等奖10%,奖励1500元/人;二等奖15%,奖励1000元/人;三等奖25%,奖励800元/人。学生毕业后,由联合办学单位安排到辖区范围内煤矿企业就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工资标准参照福建省内各地市同行业相应的学历、工种的工资待遇执行。联合办学工作由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监督和保证

  1、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2、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3、学院招生工作在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在相关媒体公布。

  2、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3、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1、根据学生学年平均学分成绩评定学院奖学金,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获奖人数可达学生总数的40%。

  2、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及助学贷款

  (1)学院努力与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交通银行暂不办理省外学生贷款),建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尽量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对经学院认定的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3)对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表现良好、成绩优秀的学生,按比例给予适当的学费减免。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

  (1)在学院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从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综合素质较好的学生中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获奖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在学院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从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好的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获奖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3)按规定向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获助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0%)。

  4、学院励志奖学金、学院助学金

  (1)在学院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院励志奖学金。

  (2)在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向占学生总数5%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院助学金。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80号     邮编:3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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