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优先原则(专业清)进行录取。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二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考生分数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结合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低分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少数民族预科不分专业,按文史、理工两大类录取,进校一年后按我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体育类专业要求男生身高达1.67米,女生身高达1.57米,按综合分进行录取(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若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术科成绩高的考生。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分上线,按生源省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类考生若专业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如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总分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少数民族双语预科须参加民族语言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且须参加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必修课程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十八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