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湖北工程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在实行新高考改革方案的省份,我校调档比例为1:1。

第十五条 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投档成绩+语文×10-3+数学×10-6+外语×10-9)计算后的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在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按(投档成绩+语文×10-3+数学×10-6+外语×10-9)计算后的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办法。

若以上规则不能确定优先顺序时,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后决定。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采用考生所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

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按相应录取规则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都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批次线基础上,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都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批次线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