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山西医科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根据所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提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强调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药学类、生物工程类专业对考生身体特殊要求。

1、视力要求:双眼屈光不正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任何一眼矫正镜片度数不大于800度,无色弱、色盲,无斜视。

2、听力要求: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

3、无嗅觉迟钝、口吃。

4、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即左撇子)。

5、报考护理专业要考虑身高,建议身高1.55米以下者慎报。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学类专业,否则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专业录取时,按照“投档次序、分数高低、报考专业”的原则,确定考生所录专业;若考生成绩并列则根据所报志愿及拟录专业的特点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学校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十九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在江苏省招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

浙江省、上海市按照相应省(市)的文件规定执行,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之一。各专业选考科目详见相应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不要报考我校,凡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长学制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含儿科学方向),基本学制八年,本科阶段 5 年,达到本科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硕士阶段 3 年,达到硕士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我校在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设置兆泰班,作为教育部“六卓越、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卓越医生教学改革试点项目改革试点班,采用入校综合选拔方式产生,按照全新的育人模式培养创新型卓越医生。

第二十二条 我校运动康复专业招收体育类(理科)考生。录取时,在专业成绩达到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本科最低控制线上,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免费医学定向生只招收农村生源,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免费医学定向生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内地高中班、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山西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医科大学校长 李思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