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哈尔滨广厦学院录取规则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2013年哈尔滨广厦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下志愿等同。不设志愿分数级差。
第八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九条: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一条: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