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昌吉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昌吉学院录取批次:区内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批次、专科零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区外按照各省规定批次录取。

第十九条 昌吉学院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采用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同等条件下,品行优良、文史类及理工类等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双语类、民语言类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进档考生,有艺术特长者优先录取。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二十二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昌吉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取得昌吉学院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且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最低投挡要求的进档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音乐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60%之和;舞蹈表演专业: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层次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要求,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美术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60%与美术类统考成绩的40%之和;音乐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音乐类统考成绩的60%之和;舞蹈表演专业: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舞蹈表演类统考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于体育类本科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格线,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者。

“体育保健与康复”专科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格线,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术科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七条 昌吉学院部分本科专业单科限分要求如下:

对报考英语类本科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报考“英语”专业的普通类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本科不低于70分,单列类和双语类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普通类、单列类和双语类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对报考交通运输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报考“交通运输”专业的普通类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二十八条 航空学院招生专业录取身体条件要求如下:

交通运输专业: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因专业特殊性,该专业适宜男生就业,女生慎重报考。

空中乘务专业(航空服务方向):女生身高4000px以上,男生身高4250px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双眼校正视力不低于5.0,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飞行器维修技术专业: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因专业特殊性,该专业适宜男生就业,女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民汉双语翻译人才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通信工程专业投档的部分招生计划用于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的招生。

第三十一条 昌吉学院与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职业大学、新疆师范高等专业学校、阿克苏职业技术学校等院校联合开展个别专业四年制应用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合作院校。

第三十二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