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数与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为1.2∶1。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校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专业要求:旅游英语、旅游管理专业身高建议女生不低于1.58米、男生不低于1.68米。

  第十八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我校艺术招生的所有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线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将依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艺术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我校在四川省、山东省、湖北省艺术招生的所有类别的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美术类专业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