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报名及录取

  第十四条  报名考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普通高职报考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对口高职报考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应届和往届毕业生。身体健康,体检达到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遵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学院艺术类专业在山东省专科一批录取,普通类、对口高职类专业在山东省专科二批录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划定。在其它省的录取批次和分数线,请查阅相关省招生工作意见和分数线。

  录取工作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由学校审查录取。录取的专业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报到、退学及学历证书颁发。

  录取的考生经相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办)审核盖章后,通过相关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学院通过邮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须知》要求,按时到校报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年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修业期满,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