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纪检部门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凡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校将优先录取;计划未完成时,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⑴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

  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总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未被录取,不得录取下一专业志愿考生;同一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后,若专业计划未满有缺额,按下一专业志愿顺序,根据成绩从高到底录取,依次类推。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又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关专业志愿顺序,根据成绩从高分到底分择优调剂录取,对不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不予录取,退档。

  ⑵艺术类专业录取:取得任何艺术类本、专科专业测试合格证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⑶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⑷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⑸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