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院招生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各省市招办有关规定执行,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总则: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第一志愿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办法录取,不拒录非一志愿考生。若线上生源不足,经省高招办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2.尊重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选择。为更加合理地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畅通的联系方式,招生办在考生录取专业以填报志愿和分数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录取期间会根据学院录取计划完成情况,通过考生档案中的联系方式与考生或家长联系征求专业安排、调整等事宜,不愿意调整或无法联系上的考生若专业录取计划已完成将予以退档。

  3.各个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4.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5.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在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经省高招办批准后,即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一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未到校报到者,按教育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按学生学费的一定比例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实施了“学费减免缓”、“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奖优助学工程;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助学金;特困学生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公章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实行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十八条 本章程和有关招生信息按省高招办“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定期在http://www.fjny.com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