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2009年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 (详见招生计划表)

  第十七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