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太原大学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全面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无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2,对投档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测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接受省招生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