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新疆教育学院录取规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执行国家公办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二条 学院在录取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按有关省(市、自治区)招办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第四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经各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五条 填报我院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条 我院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七条 报考我院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八条 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专业加试。

第九条 对录取的新生要求调整专业可按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本章程由新疆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