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根据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凡考生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专科)高职录取分数线、体检合格的考生,我院均按生源所在省招办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八条  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在第一专业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各专业招生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根据有关规定在学院网站公布有关录取信息,考生可在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录取到学院的外省籍考生可以迁移户口,也可不迁移户口,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正常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由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录取的考生全部就读于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校内。2009年普通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6500元 ,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75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67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参见招生简章,或登录学院网站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