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我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我院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对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投档线上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顺序,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的条件,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时按加分以后的成绩排队。

第十四条 分专业录取时,我院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按成绩排队,由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且确实无法满足专业要求时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七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根据我院制定的《艺术类普通本科招生简介》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