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长治学院录取规则

第九条 长治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份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我校对外语语种原则上不限制,但我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仅提供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办法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分数择优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1.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

(1)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安排。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2)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

(1)文化课执行各生源省份艺术、体育类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时,参考文化课成绩。

(2)内蒙古自治区艺术、体育类专业,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录取排序成绩,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3.专升本、对口升学考生的录取:

按山西省招生考试中心制定的录取原则和办法,由考试中心根据考生志愿、考生成绩进行投档,学校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