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赤峰学院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招生纪律。

第十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的生源不足,可依次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录取时按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环境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广播电视编导)录取原则:

1.内蒙古自治区区内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专业课成绩以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统考成绩为准。

2.内蒙古自治区区外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课成绩以本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准。

3.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环境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7个专业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体育教育(足球方向)、社会体育与指导三个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均以各省统考成绩为准;

2.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专业、物理学专业、应用生物科学专业、日语专业、考古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需加试英语口语且成绩合格;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录取原则:

1.文科考生,依次按文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文科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2.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综合、理科数学、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成绩择优录取;

3.艺术类考生,依次按艺术统考或联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4.体育类本科专业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5.高职类对口招生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蒙授数学)、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相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