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重庆文理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市、区),我校按相关省(市、区)的规定执行。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市、区),我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份规定加(降)分的考生,投档和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市、区)的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录取规则

1.普通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2.当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序: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3.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遵循江苏招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为选测2B,必测5合格;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4.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5.预留计划录取原则与原计划录取规则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数线(无单科分数限制)。艺术体育进档考生按照类别分别录取,具体规则如下:

1.艺术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

(1)美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按各省投档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果某省投档未计算综合分,则按综合分[综合分=70×(专业分÷专业满分)+30×(文化分÷文化满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2)音乐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3)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2.体育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体育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按各省投档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果某省投档未计算综合分,则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文史、理工、艺术、体育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录取。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规则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按照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成绩择优录取。

1.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成绩的最低要求为生源所在省(市、区)普通类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对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考成绩可降至所在省(市、区)普通类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3.对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及国际健将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国家组织的文化单独考试。文化单独考试合格且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即可被我校录取。

第十七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除英语专业外,学校对其他专业无外语考试语种特殊要求,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按照英语安排;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150分制)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原则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4.报考美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的考生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5.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身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