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问题解读

首页 » 法规公文 » 政策解读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问题解读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问题解读

 

一、问:具备教师资格是否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只有具备与学校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即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担任教师工作。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不能从事教师工作。
  
二、问:在本地取得的教师资格,在外地是否有效?
答: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的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或撤消。

三、问:具备了教师资格,是否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享受教师待遇?
答: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并不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人都一定能够从事教师工作,具有教师资格的人是否能从事教师工作,还要受教师编制、学校师资需求、教师队伍学科结构、聘任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只有被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后,才能享有法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教师义务。

四、问:教师资格分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共分为七个类别: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今年暂不面向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从事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的分类确定类别。

五、问: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六:问: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汉语言文学类以及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50周岁以上者免考普通话。
6.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并经相关部门进行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
  7.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七:问:如何咨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问题?
答:1.申请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各市咨询电话:
南京市教育局:025-84455501
无锡市教育局:0510-82704172
徐州市教育局:0516-83711218
常州市教育局:0519-85681336
苏州市教育局:0512-65224079
南通市教育局:0513-83556750
连云港市教育局:0518-85822299
淮安市教育局:0517-83663188
盐城市教育局:0515-88228661
扬州市教育局:0514-87361119
镇江市教育局:0511-85366042
泰州市教育局:0523-86999829
宿迁市教育局:0527-84389651
2.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向所在学校的人事部门咨询。

八:问:具备专科以上学历认定教师资格,是否受所学专业的限制?
答:原则上与所学专业一致,如不一致需补修并且通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九:问:如何确定教师资格认定的学科?
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人员可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任何一门学科。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的人员只能申请幼儿教师资格。
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时的学科原则上应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

十、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哪些程序?
答:1. 申请面向社会认定的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需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补修考试和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出具证明在学校所在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补修考试和报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向所在学校人事部门咨询具体的岗前培训和报名安排;
2.申请人登录江苏教师教育网 (www.jste.org.cn 或 www.jste.net.cn ),在教师资格栏目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页面中下载相关表格,再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注册申请。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现场确认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以及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公布认定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7.具体相关问题请咨询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届毕业生请咨询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问:江苏省2010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答:1. 2009年11月30日前,各地通过本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向社会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咨询电话、报名地点、考试、认定流程等工作安排。
2. 2009年12月初,各地组织考试报名工作。
3. 2010年2月27日,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1日前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4.2010年6月底前,各地完成认定和证书发放工作。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员的体格检查、材料受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证书发放等工作由各省辖市教育局自行安排。

十二、问:哪些人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报名?
答: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也可按社会人员报名认定其它类别的教师资格。

十三、问: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答: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或“教育”字样,需由申请人提供加盖相应高校公章的当年作为师范生录取的招生名册,并且提供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

十四、问: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之前,需参加哪些测试?
答: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需报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未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申请人,报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十五、问:如何参加体检?
答:申请人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十六、问:思想品德鉴定应由哪些部门进行?
答: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盖章鉴定;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盖章鉴定。

十七、问:普通话水平测试如何参加?
答:各地都设有普通话测试站,请咨询当地测试站,就近测试。

十八、问:教师资格证书丢了,怎么补办?
答:教师资格证书丢失,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宣布遗失的证书作废,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申请表复印件和申请遗失补办的说明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十九、问:我有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要调入中学任教,这种有低一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想申请高一层次的教师资格,还需要申请中学教师资格吗?
答:需要重新申请和认定,具体要求和程序参照前述。

二十、问:怎样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答:高校教师资格没有面向社会开放认定,只有高校拟聘教师才能通过所在学校审核后,由所在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十一、问:面向社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中,在其他市报考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可不可以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认证?
答:不可以,申请人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补修考试和申请认定,在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参加考试和申请认定。

阅读:15300
4147,6
最新政策解读
推荐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