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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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9日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着重解决制约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从体育活动、卫生营养、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的相关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切实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我省学生身高、体重、胸围等形态发育指标虽持续增长,但肺活量、柔韧性、速度、力量等体能素质指标不断下降。在2006年至2008年的高考体检中,我省体检合格的考生分别占当年考生人数的10.58%、10.17%、9.82%;中学生视力不良率超过2/3,大学生更是高达83%。另外,参加近两年征兵的高中毕业生中,有超过60%的学生因体检不合格而淘汰。为此,《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制定的。这是我国首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我省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体现了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对学生体质健康的新认识、新要求,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07年底,省教育厅着手组织开展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于2008年9月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随即组织开展审核修改工作,对送审稿进行了协调、论证和修改。2009年2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3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省政府报送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认为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建议补充和完善有关内容。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到南京、常州、泰州、洪泽等地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委于6月25日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就草案中有关中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和书面家庭作业量等规定,直接听取家长、学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广泛调研和立法听证会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省教育厅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了分析、研究,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09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部地方性法规。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45条,主要从体育活动、卫生营养、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体育活动。
  必要的体育活动是保障学生体质健康的关键因素。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学生上好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
  1、保障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学校不得将体育场地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条例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当向学校和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明确学生体育活动时间。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中小学校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于二十五分钟的课间体育活动。
  3、保证学生体育锻炼质量。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量内,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专职体育教师。体育课应当由专职体育教师授课。为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条例明确要求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计入总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二)关于卫生营养。
  充足的睡眠时间、良好的卫生环境、均衡的营养膳食是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了做好学生的卫生和营养工作,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针对现实中学生学业负担过重、影响身心健康的状况,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限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小时以内;初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两个小时以内。
  2、确立学生定期体检制度。为便于及时发现学生的健康问题,条例要求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当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家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学生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条例还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按规定标准统筹安排。
  3、明确学校的健康教育责任。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拒烟、反酗酒等健康教育,传授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健康行为和卫生习惯。条例要求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每天组织学生做两次眼保健活动,并应当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及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阅读和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改善照明条件,预防学生视力下降。
  4、保障学生膳食营养和安全。条例规定学校和家庭应当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应当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膳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5、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理健康相辅相成,对学生健康成长都起着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学校应当与家长、社会相互配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辅导,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三)关于保障监督。
  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家长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具体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和家长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分工合作的职责:
  1、条例明确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正确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两年下降的地方和学校,不得评优评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创造良好条件。
  2、条例规定要建立体质健康监测和预警制度。在组织学生进行健康检查的同时,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预警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条例明确家长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责任。学生体质健康离不开家长的关心重视。条例规定家长应当与学校经常沟通,关注子女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传授科学健康的生活、生理知识,引导子女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家长应当培养子女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营养和睡眠,不增加子女的学业负担,并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条例设置了学校、行政机关不遵守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学校有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未保证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等八种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卫生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下达升学指标的;(二)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的;(三)未定期公布本地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结果的;(四)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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