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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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
 
        2009年2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现对相关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五大就业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
  1.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
  2.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
  3.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4.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
  (二)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1.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等岗位,以及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
  2.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三)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1.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招用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事厅)
  2.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促进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1.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
  2.引导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
  3.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
  统筹安排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此外,适当增加工程硕士及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研究生的招生数量,鼓励高校毕业生继续深造。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到城乡基层就业享受五大优惠政策
  (一)就业补贴政策。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所谓公益性岗位,是指全部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重要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所谓共他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岗位,是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3.对参加面向基层就业的“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等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责任单位:团省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考研加分政策。
  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学费返还政策。
  对自愿到苏北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四)选聘招录优惠政策。
  1.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责任单位:团省委、省人事厅、省教育厅)
  2.乡镇(街道)机关要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的力度,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五)重点解决实际问题政策。
  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解决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如到县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取消见习期、直接初定职称等。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
  三、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施六项扶持政策
  (一)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
  1.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
  2.充分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全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健康开展。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
  对在当地公共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三)财政据实贴息。
  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
  (四)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五)提供创业孵化基地。
  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优先安排创业项目和享受培训补贴。
  对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推出三项促进措施
  (一)取消非本地户籍毕业生落户限制。
  1.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非户籍所在地企业就业,各地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一律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档案接转和落户手续。
  2.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可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事厅)
  (二)取消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费用。
  各级人事部门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
  (三)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1.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所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包括优先安排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定额税收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2.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额度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五、鼓励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的三条举措
  (一)鼓励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
  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要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
  困难企业在稳定员工队伍时要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鼓励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
  1.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单位,要从项目经费中给予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2.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 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3.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聘用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指导的五项活动
  (一)大力开展多种方式的招聘活动。
  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深入实施信息采集工程。
  继续深入实施“组织千名志愿者、走访万家用人单位、采集十万岗位信息”的信息采集工程,建立丰富完善的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加大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建设力度。
  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完善信息共享、政策发布、网上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五位一体的功能,使网络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组织“走进百所高校、办好千场讲座、服务百万学生”的公益巡讲活动。
  组建“就业指导专家团”;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活动。
  组织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五大实习实践活动
  (一)拓展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1.充分发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2.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在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的同时,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
  3.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
  1.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2.推动高等职业院校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三)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2009年基本实现相关专业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1.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2.对毕业离校至9月1日前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毕业生意愿,开展就业通适能力和职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予以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八、就业援助覆盖五类困难高校毕业生
  (一)困难家庭毕业生。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
  2.高校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求职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物价局)
  (二)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
  可回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三)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毕业生。
  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四)特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
  1.对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实行保底就业。
  2.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要逐户逐人登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3.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
  (五)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四项优惠
  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提前预征。
  对2009届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5、6月份提前进校预征的办法。
  (二)返还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返还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三)优先选拔使用。
  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且表现优秀的士兵,可以直接提升军官。
  (四)考学升学优惠。
  1.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
  2.退役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具有本科学历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十、推动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六大专门项目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该项目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说明:该项目属志愿者服务项目,不开具就业报到证。)
  1.实施时间:2003年开始。
  2.招聘数量:每年各省250人左右。
  3.招聘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4.服务期限:1—2年。
  5.相关优惠政策:
  (1)服务期间,享受每月生活补贴680元(办理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免收服务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8)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展期还贷提供帮助。
  (二)三支一扶(支教、支医、支农、扶贫)计划。
  该项目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牵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实施。(说明:该项目属志愿者服务项目,不开具就业报到证。)
  1.实施时间: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
  2.招聘数量: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
  3.招聘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4.服务期限:2—3年。
  5.相关优惠政策:
  (1)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2)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
  (3)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4)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三)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含 “三支一扶计划”)。
  该项目由团省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说明:该项目属志愿者服务项目,不开具就业报到证。)
  1.实施时间:2005年始。
  2.招聘数量:每年计划500名。
  3.招聘对象:2007年前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2008年起扩大到本科三年级在读的优秀学生干部。
  4.服务期限:服务期限1年。
  5.相关优惠政策:
  (1)服务期间省财政给予志愿者800元/月的生活补贴和400元/年的交通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等保险。
  (2)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所在高校,免收服务费。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
  (3)服务期间可以兼职担任乡镇团委副书记、青年中心主任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
  (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连续计算工龄。
  (5)服务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国家公务员;从2007年起,每年在苏北地区划出一定比例的公务员指标,面向志愿者单独招考。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
  (6)本科三年级在读的优秀学生干部参加苏北计划志愿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毕业时享受“苏北计划”志愿者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
  该项目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编制办、省委农工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说明:参加该项目的毕业生属正式就业,需将其就业报到证开至具体的就业单位,户档随转。)
  1.实施时间:2007年始。
  2.招聘数量:2007年选聘1011名,2008年选聘1670名,2009年起省市联动,到2012年实现全省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
  3.招聘对象:30岁以下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4.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5.相关优惠政策:
  (1)享受专项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直接转正定级,薪级工资高定一级。
  (2)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8万元标准,对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3)省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安排一次性安置经费。
  (4)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5)从2010年开始,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门定向招录经选聘到村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市、区)、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聘用经选聘到村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6)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在3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该项目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说明:参加该项目的毕业生属正式就业,需将其就业报到证开至具体的就业单位,户档随转。)
  1.实施时间:2006年起实施“优秀大学毕业生到苏北农村学校任教工程”,2008年起扩大到全省34个经济薄弱县的县城以下的农村中小学。
  2.招聘数量:每年计划3000人。
  3.招聘对象:江苏籍师范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和非师范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4.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5.相关优惠政策:
  (1)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
  (2)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0.46万元标准下达专项补助经费至个人。
  (六)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
  该项目由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制办、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说明:参加该项目的毕业生属正式就业,需将其就业报到证开至具体的就业单位,户档随转。)
  1.实施时间:2008年始。
  2.招聘数量: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个卫生院3—5人配备,共4千左右。
  3.招聘对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医学类相关专业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
  4.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5.相关优惠政策:
  (1)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
  (2)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5万元标准下达专项补助经费至个人。
  (3)自2008年起,县(市、区)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每年须拿出不少于当年招聘人数30%的计划,定向招录在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表现比较优秀的毕业生。
  (4)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募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同时被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保留学籍,到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满3年以后,可以回校继续就读。
  (5)可提前一年报考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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