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南方医科大学招生简章

南方医科大学2013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1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沙太南路1023号,邮政编码510515;
顺德校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岗大道33号,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学生,达到培养目标,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一、二年级及专科专业一年级学生在顺德校区学习,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湖南长沙国防科技大学进行基础课程学习,之后回校本部学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及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本科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一批。专科专业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三批A线,其他省录取批次由各省自定。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七条 英语、生物医学工程专业、预防医学等专业按大类招生。新生入学后,再由相关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学校在各招生专业的基础上开设临床医学全英班、名老中医师承制班、生物医学工程卓越工程师班等特色班级。按照有关规定从相关专业学生中遴选部分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重点培养,班级中前30%的优秀学生将优先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专业(含方向)均招收理科类考生。其中中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法学、法学(卫生监督与管理)、经济学、应用心理学、英语、商务英语、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市场营销(医药市场营销)等十一个本科专业及护理专科专业同时招收文科类考生。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只从第一志愿(第一组志愿)填报南方医科大学的考生中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志愿优先、专业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顺序录取。
一、“志愿优先”:指的是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二、“专业优先”: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队首先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录取。即各招生专业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录满,则录取第二志愿报考该专业的考生。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1、对第一专业志愿填报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或临床医学(卓越创新班)五年制的考生,当其第一专业未被录取,但高考总分达到其所填报第二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时,将录取第二专业。
2、对第一专业志愿填报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第二专业志愿填报临床医学(卓越创新班)五年制的广东省考生,当其前两个未被录取,但高考总分达到其所填报的第三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时,将录取其第三专业。
三、“分数优先”:未被前二个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其高考分数排序情况,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后续专业志愿中最靠前的一个专业。
当出现考生总分相同、专业志愿也相同,但计划名额不足时,按其所在省投档的排名顺序录取;若所在省投档时未排序,则对比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是: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保送学习的考生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 ( 面试)和文化水平测试,考核和测试合格者,报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教学、生活设施等具体情况,调整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男女生的录取人数。
男生报考护理学专业,高考总分相同时,享受优先录取。学校所有专业报考不受语种限制,但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和临床医学(卓越创新班)五年制两个专业新生报到后须参加学校的英语复试,成绩不合格者,调整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除外〕。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予以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一、二年级学生须在国防科技大学学习,体检标准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要求考生转氨酶正常、其他各项身体条件能够适应日常军事训练者方可报考。该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复检,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则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因一些用人单位对护理学专业毕业生身高有要求,请男性身高1.65米以下、女性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5760元/人·学年; 理工类专业:5160元/人·学年;文管法经济类专业:4560元/人· 学年。
住宿费: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审批的相关标准执行。(宿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学生自付)。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多项新生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优秀新生;同时建立健全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课程成绩优胜奖、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学助学机制,使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监察处
联系人:何老师
监督电话:020-61648109
传真:020-61648109
电子邮箱: he_ping333@sina.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61648502 61648504
电子邮箱: zsb@smu.edu.com
学校网址:http://www.fimmu.com
招生网址:http://web2.fimmu.com/zs/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于2013年3月12日审查通过,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2013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委托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