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福建江夏学院招生简章

为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我校2014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江夏学院 (国标代码:13763)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 学历证书种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专业、学费标准
第六条 2014年高职招考指导性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公布为准。
1、面向高中生的招生专业及层次为:社会工作(本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本科)。
2、面向中职生的招生专业、层次及类别为:人力资源管理(本科、财经类)。
第七条 2014年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原学费为3900元/学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三章 考生要求
第八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要求: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新生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4〕1号)的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志愿按出档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招生期间,本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检查出档考生的录取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举报专线电话,接受考生举报和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387。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奖、贷、助学金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
1、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论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3、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特困生临时补助,学费减、缓、免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村、乡(镇)、县(市、区)三级困难证明,可以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学校其他方式招考录取的院系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网址:http://www.fjjx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0591—23535033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福建江夏学院招生网页(http://zsjy.fjjxxy.cn)查询。
招生邮箱:zs23535033@163.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