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西安外事学院录取规则

第六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志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院将以语数外成绩顺序进行录取;

第八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九条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条 今年我校在新疆、吉林、河北、天津、山东、江苏和广东七省区进行了广播电视编导、表演、音乐表演、主持与播音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校考,这七个省区的考生在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时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区规定录取分数线上,按我校专业课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省(市、区)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统考或联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统考或联考的省份承认其他院校相同或相近艺术专业课的成绩;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志愿优先,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执行所在省(市、区)的联考成绩,没有实行联考(统考)的省(市、区),认可其他院校专业课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包括体检)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