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北京语言大学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和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根据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实考分排序,先安排可满足专业志愿考生的专业,再安排专业志愿调剂考生的专业,专业志愿不设级差。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高考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报考外国语学部、人文社会科学学部、艺术学院相关专业的考生,依次参考外语、语文、数学成绩;报考信息科学学院、商学院、语言康复学院、语言学系相关专业的考生,依次参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若排序顺序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四条 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可报考所有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为法语且具备良好英语水平的考生可报考翻译(本地化)、翻译(汉英法)专业。英语、翻译(英语)、翻译(本地化)专业入校后第二外语可选修日语、西班牙语、法语,其他外语类专业入校后第二外语均为英语。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学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除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类、艺术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均要求考生参加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未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报考英语(英西复语)、日语(日英复语)和翻译(汉英法)专业,高考外语口试成绩应达到最高等第或不低于满分的90%,且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90%。语言学、金融学(宏观经济核算与分析)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符合上述要求的进档考生不足时,优先满足符合条件考生的相关专业志愿,其他考生参照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在江苏省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