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长春工程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电子商务专业,宜英语考生报考;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宜英语或俄语考生报考;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我校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宜男生报考,其它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一、普通类

1.录取分数: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录取分数线。

2.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则根据其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择优录取考生。

3. 院校志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政策调阅考生档案。

4. 专业分配和专业级差:安排专业时(内蒙古自治区、浙江考生除外),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采取“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

(1)专业级差:在同一院校志愿中,专业第一志愿至专业第六志愿的级差依次为3分、2分、1分、1分、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第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在级差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数学、理(文)科综合、外语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者。

(2)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3)浙江省: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浙江省,各项基本要求均按照浙江省文件规定执行。

(4)江苏省: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报考我校普通本科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科目最低须达到2B,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安排专业。即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成绩排序,当级差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高的考生,如等级相同,则按顺序查看数学、语文的成绩。

(5)专业调剂和退档:在安排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5.对考生加分或减分、降分投档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新生入学后将复试素描,不合格者,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理科考生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文科考生调整至市场营销或工商管理专业。

7.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只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若专业服从调剂的,可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未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二、艺术类

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校考和省统考均合格(我校不组织校考的省份须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线。安排专业时,按综合分、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综合分相同,按高考文化课中数学、理(文)科综合、外语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者;录取时文化课单科成绩不设最低控制线。如果考生所在省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我校按其规定实施。

综合分算法:

(1)校考: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苏省考生采用美术校考成绩,综合分=(美术校考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

(2)统考:吉林省、辽宁省考生采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吉林省综合分算法: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60%+美术类统考成绩,辽宁省综合分算法: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2+美术类统考成绩。

三、高水平运动员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符合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并审核确认,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有关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