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北京交通大学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北京交通大学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投档(提档)

学校本部和威海校区均有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将分别使用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或投档单位进行录取。

1.调档比例一般为100%,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但一般不超过120%。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参照执行。

2.本部和威海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合作院校均为英语国家高校,外语单科高考成绩须不低于满分的70%。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3.各类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4.江苏省考生一般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学校本部和威海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

5.高考改革试点省区选考科目按照提前公布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

1.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含全国性政策加分,有投档校验位的省区含投档校验位)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专业,分专业时对投档成绩中所含的政策性加分承认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2.一般采用专业志愿级差方式进行专业分配,第一、二专业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级差为1分,以后专业级差为0分。根据投档成绩减去级差分数形成的专业投档等效基准分依次安排专业。

出现考生专业投档等效基准分相同时参考高考实考分数、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法学、外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专业依次参考语文、英语、数学、理综或文综成绩,其他专业将依次参考数学、语文、英语、理综或文综成绩。

在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各专业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依次为数学、语文、英语、物理、化学成绩。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在自主招生考核评价中使用。

江苏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规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B、B+B+、B+B、BB。

对所有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同一投档院校代号下投档时,如考生没有填报任何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将不会被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3.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投档成绩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4.外国语言文学类、软件工程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三分之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国际班)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70%。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外语口语加试,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一般为等级B或不低于70分)。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英语考生。软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国际班)、设计学类、全部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全部高职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5.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6.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的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特殊类招生

1.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照相应的招生简章及相关规定执行。

对江苏省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认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高水平艺术团认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BB,高水平运动队认定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

2.按照国家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可迁转户口,允许学生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和程序参加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3.民族班计划、西藏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按照这些计划类型录取的考生,学生毕业后鼓励回生源地就业、创业,允许在内地就业、创业。民族班计划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考生的投档成绩不得低于学校普通类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提档线下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