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湖南医药学院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湖南省投档比例设置在105%以内,其他省份的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第十条 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即将已投档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分类,根据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按照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进行第一轮录取后,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专业再进行录取,将专业未定的考生(即未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以此类推,对后续专业志愿依次进行录取,最后仍有专业计划未完成的,则对专业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直到计划录取额满。若考生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排序录取。对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录取规则:录取批次设在提前批,单独划定录取控制线(原则上不低于湖南省本科二批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预录名单,并将预录名单及生源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等部门通知预录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签订协议情况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对考生体格检查要求进行重申及补充如下:

(一)色盲、色弱、斜视、弱视、两耳重听、口吃、嗅觉迟钝或丧失、晕血症、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有重症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报考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的考生要求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小于800度;

(三)肢体残缺、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的考生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

(四)习惯使用左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不宜报考口腔医学专业;

(五)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标准者,将取消其学籍,或经本人同意转入我校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医学类专业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