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依据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表现,择优录取。

第九条:我院坚决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条: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顺序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其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到录取未满计划专业。

第十一条:分专业录取时,无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

我院在录取中,英语、商务英语、翻译、法语、西班牙语、德语、汉语国际教育(英语方向)专业要求考生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朝鲜语、汉语国际教育(韩语方向)外语语种不限,其他专业及专业方向建议考生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组织的专业课统一考试且成绩符合投档要求,在满足文化课成绩要求条件下,按考生的术科相加的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经黑龙江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学院将向有关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本批次的专业分配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