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青岛工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如果出现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可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优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的专业,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只能被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去。在同一院校志愿内,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投档,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专业安排。

新生入校后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当考生高考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大体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C以上,同一专业志愿内考生专业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其他省份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合格以上。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渠道和我校校园网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但我校日语、朝鲜语、德语专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本专业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它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