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依据考生报考志愿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志愿顺序优先为原则。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的专业录取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原则:1.文化考试成绩要求: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以上。2.本科表演(音乐表演)、表演(舞蹈表演)及表演(影视表演)专业录取: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按照省联考成绩择优录取;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按照校考成绩择优录取。3.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科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艺术类联考。 录取方法,从文化分达到省最低控制线且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中,先按照术科成绩排名录取计划数的60%,剩余的40%计划数以文化课成绩的排名录取。计划数未完成再按第二志愿录取。所有第一专业志愿均分档完后,按上述规则依次进行第二、三、四、五专业志愿的分档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第二批本科: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三批专科: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音乐类、美术类: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