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阳光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的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十五条 院内第二轮投档: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院内第三轮投档:学院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
    第十七条 对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政策或补报志愿,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 对有学科特殊要求的专业,学院在录取时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其最低成绩由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二十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音乐学、美术学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我校设校考的省份,考生专业成绩还要达到我校划定的合格线),在各省招办投档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所在省高招办有规定艺术专业统一投档和录取原则,按所在省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