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十条 凡高考成绩(或福建省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本省规定的高职(专科)录取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轮投档的考生按“志愿清、专业清”的规则,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本轮投档专业之间设分数级差,具体为: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级差10分;第二专业以后,专业间不设级差;

  第二轮以后投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填报的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和专业顺序排列,按照第一志愿录取后各专业剩余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所报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但愿意服从调剂的,可综合考虑缺额专业人数随机调录,否则按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具有某些特长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