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吉林警察学院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八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公安专业中女生招收计划按照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已经在专业计划中进行标注说明,未标注说明的只招收男生。

普通专业(本科、专科)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一、公安专业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报名条件、政治条件、身体条件、体能测试(男子、女子)项目及合格标准等详见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与吉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

二、普通专业
报考普通专业(本科、专科)的考生身体条件按照各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中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其中,报考艺术类相关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十条 录取规则

一、公安专业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具有吉林省户籍,提前批次录取。我院按地区招生,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凡志愿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报考志愿须填在吉林省第一阶段录取的“提前批次录取院校第一志愿栏”,并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均合格的考生,根据生源地专业招生计划数(男、女)及高考分数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120%调档比例调档。经审阅电子档案合格后,按招生计划(男、女)、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及我院择优录取政策进行录取。录取过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即首先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当第一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退出现役部队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如考生不具备上述优先录取条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二、普通专业

(一)根据我院在各省招生计划数,按各省规定投档比例,划定投档分数线。

(二)对进入投档分数线内的考生,执行各省照顾加分政策。

(三)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序志愿。

(四)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在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尊重考生志愿,依次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及志愿调剂的办法安排专业。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注:1.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进档考生按照“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办法排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C级及以上。当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2.我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我院朝鲜语专业(本科)、应用韩语专业(专科)仅招收使用汉语答卷的非朝鲜族考生。

(五)艺术设计学专业、绘画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该专业按计划招考各省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统考成绩合格考生。考生高考志愿须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填报在相应录取批次院校志愿栏,考生必须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各省专业考试规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文化课(含高考加分)成绩应达到各省教育考试院划定的相应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进档考生综合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单科顺序:语文、外语、文(理)科综合、数学。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保留一位小数)

注:外省综合分计算方法以各省(区)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六)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
报考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的吉林省考生,按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在普通本科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

报考该专业的山东省、河南省、辽宁省、湖南省考生须参加各省对应类别的专业课省统考。其中,山东省对应省统考类别为文学编导类、河南省对应省统考类别为编导制作类、辽宁省对应省统考类别为戏剧与影视学类(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湖南省对应省统考类别为摄影摄像类。考生专业课、文化课(含高考加分)成绩应达到各省相应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进档考生综合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单科顺序:语文、外语、文(理)综合、数学。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保留一位小数)

注:外省综合分计算方法以各省(区)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