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西南财经大学录取规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委会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内,按照教育部政策规定,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将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因调档比例出现的超计划服从调剂进档考生录取。

第十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各省(区、市)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合理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按照院校志愿顺序依序录取,即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如生源不足,则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未完成招生来源计划,则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成绩再次排序择优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成绩再次排序择优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于学校投放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计划的省(区、市),填报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认可所有在该省(区、市)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可按录取规则调剂录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部分省(区、市)录取规则:

1.学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录取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2.学校对江苏省进档考生录取时,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AB”,高校专项计划、自主招生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学校对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安排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再次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开设的双语实验班、计算机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十七条 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照学校制定的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