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资助
阳光学院奖励资助

第九章 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对象为我院当年录取、成绩优异的新生。

凡高考总成绩为所在市(县)状元,填报我院志愿且被录取者,免四年学费、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每年按有关规定支持10名优秀毕业生创业,平均每人创业基金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